(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城区运河路以西,古贝春大街以北,兴武路以东,广运街以南。上述道路也属禁止燃放范围。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国道240以西,南外环以北,西外环以东,滨河大道以南,除上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的区域。上述道路也属限制燃放范围。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为每年的除夕至正月初二全天,正月十五全天。
四、本县行政区域内,除本通告第三条规定区域之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
(五)广播电视、通讯线路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体育馆、博物馆、公园、广场、旅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林地、苗圃、城市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域内;
(八)高层建筑物及其周围、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九)重要军事设施;
(十)县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县政府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地点组织设置统一的禁止燃放警示标志。
五、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预警由县政府根据德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急命令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提示社会公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六、因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燃放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发射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未经许可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垃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并看护。
八、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九、县政府有关部门、镇街区应当组织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并在重大节日、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大宣传力度。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审批服务等有关部门在办理户籍登记、婚姻登记、殡葬服务、产权登记、市场主体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牌等形式,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依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事项制定公约(规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十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酒店、宾馆以及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
十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酒店、宾馆等服务单位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对责任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业主遵守本通告的有关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三、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通告第五条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四、违反本通告第八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内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违反本通告第十一条规定,酒店、宾馆或者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六、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